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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第34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4條
第 六 章 罰則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
第六條
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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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
第35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 第33條
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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