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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第3條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3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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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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