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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 第8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8條
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 就業服務、追蹤及 輔導再就業等事項。 申請辦理前項職業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主管機關勘察認可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 申請辦理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 二、設施應符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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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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