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 第7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7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法組織之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 從事安全衛生宣導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成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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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