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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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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