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訓練法 › 第17條

職業訓練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職業訓練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