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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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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34條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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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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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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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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