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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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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