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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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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