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訓練法 › 第39條

職業訓練法 第3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8-1條看 職業訓練法 全文第3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