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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41條

第 八 章 罰則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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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第39-1條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第39-2條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一、以詐欺、脅迫、賄賂…第40條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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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