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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43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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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刪除)第4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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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