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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4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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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