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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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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