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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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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