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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 二、堆肥︰指以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 三、登記成分︰指符合肥料規格,經記載於肥料登記證上之肥料成分及含量。 四、肥料業者︰指下列各目規定之業者︰ (一)肥料製造業者︰指具有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並經營肥料製造、加工及其肥料批發、輸出之業者。 (二)肥料輸入業者︰指經營肥料進口及其肥料分裝、批發之業者。 (三)肥料販賣業者︰指經營肥料購入、批發、零售或輸出之業者。 五、肥料標示︰指依本法規定,在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肥料名稱、登記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關事項之文字、圖案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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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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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