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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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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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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製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應符合本法規定,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前項所稱品質,係指符合…
第16條
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
第18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
第20條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二、堆肥︰指以有機質材料,經…
← 第3條
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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