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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製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應符合本法規定,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前項所稱品質,係指符合…第16條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第18條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第20條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二、堆肥︰指以有機質材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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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