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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34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依肥料管理規則所申領之肥料登記證,應於本法施行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期申請換證。屆期不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未辦理換證而繼續製造或輸入者,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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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第3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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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