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肥料管理法 › 第27條

肥料管理法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