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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 第13條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第13條
能源管理人員出缺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表如附件三。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85-150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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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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