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與能源
›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一句話看懂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規範了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的資格、登記、培訓及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建立相關人員的管理制度,以落實能源管理及節能減碳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04-06・共 1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
第十一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細則
第八條
之數量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時,其年平均量係指六十九年之 使用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新設或擴建之能源用戶,其使用能源年平均量之計算採用當年度之預估用 量。當年度所餘月數不足三個月時,以次一年度預估用量計之。 當年度所餘月數預估用量÷所餘月數×12=當年度預估用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細則
第十條
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 ,係指經濟部舉辦之能源管理人員講習班,或其他經濟部認可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細則
第十一條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具有電機專門知識」,係指曾參加政 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舉辦之有關電機工程或機械工程訓練六個月 以上,持有證明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能源管理人員應由能源用戶之現職人員擔任,並得專任或兼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能源管理人員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及登記表,檢同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向登 記主管機關申請。 能源管理人員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表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81-15082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前條之申請經駁回者,仍應於限期內辦理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逾期未登記能源管理人員之能源用戶,登記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辦理登 記。 前項限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能源用戶於接受前條之通知,得於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向登記主管機關 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經駁回者,仍應依限辦理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空調能源管理人員之登記,準用
第八條
至
第十一條
之規定。 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表如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83-15084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能源管理人員出缺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表如附件三。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85-15086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空調能源管理人員出缺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表如附件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87-15088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依規定應置能源管理人員或空調能源管理人員之能源用戶,於其應置原因 消滅後,得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塗銷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處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本辦法各類登記表,得酌收工本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均以郵寄掛號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環境與能源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