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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規定之申請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並作成下列處分: 一、核准。 二、附加附款核准。 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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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