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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2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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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