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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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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第6條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依序進行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因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頭圍太小等特殊情況,致無法完成或不能確定前項測試結果者,應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進行輔助測試,並於
第十三條
第二項之附表三,載明其理由及測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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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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