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 第11條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1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