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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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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9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裝設之防護網及防護板,自網、板兩端至任一活電部分,均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如附圖九。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下之延伸板兩端至軌道中心線應保持一.八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依附圖十一所示裝設之。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橋面至活電設施之垂直距離超開五公尺或其結構已具備前項規定之安全防護條件時,得免另裝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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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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