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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1條

自來水事業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技術管理措施: 一、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與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帳號及密碼之方式時,應具備一定安全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 三、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警示與相關反應機制,以對不正常之存取為適當之反應與處理。 四、對於存取個人資料之終端機進行身分認證,以識別並控管之。 五、個人資料存取權限之數量及範圍,於作業必要之限度內設定之,且原則上不得共用存取權限。 六、採用防火牆或路由器等設定,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 七、使用可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應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 八、定期測試權限認證機制之有效性。 九、定期檢視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設定正當與否。 十、於處理個人資料之電腦系統中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十一、對於電腦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漏洞,定期安裝修補之程式。 十二、定期瞭解惡意程式之威脅,並確認安裝防毒軟體及修補程式後之電腦系統之穩定性。 十三、具備存取權限之終端機不得安裝檔案分享軟體。 十四、測試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時,不使用真實之個人資料,如使用真實之個人資料時,應明確規定其使用之程序。 十五、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應確認其安全性並未降低。 十六、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資訊系統之使用狀況及個人資料存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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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