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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規範自來水事業單位報表的編製、內容、送達機關及相關事項,以確保自來水事業運作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公開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0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
第八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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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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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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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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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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