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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駁回或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均應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同案之水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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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