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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5條

申請人向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領取、換發或補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每件壹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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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