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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 二、淨水之方法。 三、設計年限。 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 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 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 七、設計圖、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 八、主要器材規範。 九、擬定開工、完成及開始供水之期日。 十、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興辦工程與原有設施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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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