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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事業之緣起。 二、供水區域及附圖。 三、計劃經費及財源。 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 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 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 七、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 八、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原有事業之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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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