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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8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 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 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 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 四、供水區域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無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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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