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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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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