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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各類人員考驗: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經法院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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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