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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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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1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 二、水權。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在不同水深內微生物之季節性繁殖及分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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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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