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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 四、水庫淤積量。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 八、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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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