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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4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 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既有水權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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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