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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 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 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 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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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