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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6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 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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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