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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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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