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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配置,應就下列事項檢討比較後選定最佳方案: 一、適合地勢。 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 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與原有設備能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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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