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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第22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2條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 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 三、引水壩(堰)原則應與河川流向成垂直。 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響較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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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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