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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9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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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