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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1條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 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之污染。 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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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