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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3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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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