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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2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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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