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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第93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3條
配水管防止污染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管線不得與有污染之虞之管線、井、抽水機或水槽等直接連接。 二、配水管線不得穿過污水管線之人孔,或與之接觸。 三、制水閥室(窨井)、排氣閥室(窨井)、排泥室(窨井)、流量計室(窨井)、排泥管線及排氣閥等不得與污(雨)水管線或其人孔直接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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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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