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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82條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 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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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