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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3條
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 申請復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十五日內,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但申請於停業期間內復業者,應於復業前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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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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